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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建设路径探析以吉林市为例(2)

来源:生态毒理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首先,对生态法律知识的了解有待深入。大多数人认为只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而忽视了个人

首先,对生态法律知识的了解有待深入。大多数人认为只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而忽视了个人的生活对生态环境产生的破坏,所以公众认为环境保护法只对危害生态环境的企业起作用,和他们自身没有任何关系。其次,缺乏保护环境的义务意识。人们都知道自己有保护自己生活的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的权利,但几乎没有人认为自己应当保护整个自然的生态环境是一种义务。最后,地方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决定是否准确的执行和落实相关法律。如果执法部门在处理生态环境纠纷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会导致人们对生态执法部门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

(二)生态立法基础薄弱

目前,吉林市现有的生态环境执法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吉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吉林市适用于全市的地方性政策规章仅有《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⑤。整体来看,吉林市生态立法数量较少,不全面、不系统。面对这种缺少立法,执法依据不足的情况,只能更多地依靠环保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生态执法措施简单化

执法措施单一,难以形成执法威慑力,《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制度中的行政处罚措施都是罚款,且罚款数额偏低,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违法者宁愿交“罚款”也不愿花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引进环保设备,采取环保措施,这种单一的处罚的制度起不到防治污染应有的威慑力。

(四)环境公益诉讼尚待全面开展

自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而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以环境污染为关键字,截至2018年9月30日),尚未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

四、吉林市生态法治建设路径探析

(一)法治理念保障路径

生态法治理念是一系列生态环境法治活动的灵魂所在。首先,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扩大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类型。从环保部门扩大到所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从超标排污的严重污染企业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以及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把所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其次,加大群众的参与度。将群众自发的生态理念系统化、法治化,形成完善成熟的生态法治理念,以引领指导其参与生态法治建设,是目前生态法治理念建设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三要强化生态法律监督。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尤其要更加注重发挥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通过媒体的曝光和群众的举报有效监督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特别是监督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是否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做到了公正司法,从而更好地促进生态法治建设。

(二)地方立法保障路径

地方立法体系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首先要在理念上体现生态法治理念,在内容上突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其次要落实确立群众监督权。制定相应的条例、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程序、方式、群众表情达意处理程序、公众意见评价等做出明确的规范。三要加大追责力度。目前有很多企业的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虽然被执法部门查处,但是惩罚力度却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在沉寂一段时间后继续做出危害环境的行为,因此,应当健全生态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让违法政府、企业、个人真正感到违法成本太高而不敢违法;对违反相关环境法律的政府行为实行官员考核和选拔时的“一票否决制”。

(三)生态执法保障路径

执法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首先,应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制度,根据“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量,明确环境监管地位,强化环境监管权威,建立独立而职能有机统一、运行协调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从而提高执法实效。其次,应提高执法人员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增强执法人员环境保护的使命感、责任感,增强生态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执法效果。三是要建立生态环境执法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支撑体系建设。

文章来源:《生态毒理学报》 网址: http://www.stdlxbzz.cn/qikandaodu/2021/0427/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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